(一)復核
凡經領導人簽發的會展文案在繕印之前,應由辦公部門復核以確保質量。復核的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范等。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審核、簽發和復核。
(二)編號
編號是指由文案的制發部門對需要發出或者提交會議審議、交流的會展文案統一編排特定的代號,以方便文案的登記、分辦、查詢、引用和歸檔。
1.編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用于會展公文、會展法規、會展招商招展文案等對外發出或發布的文案。常用的編號方法有兩種:
(1)按年度內發文順序編排。此類發文字號由組織代字、年份和序號三部分組成,如“貿促發E20053 2號”,序號隨年份更新編排。以正式行文方式發出的會展文案,如關于舉辦會展活動的請示、會議通知,以機關名義提請會議審議的議案,會后下發的決定、決議、會議紀要等,都應當采用這種編號方法。
(2)按文種的發文順序編排。此類發文字號按同一機關、同一文種的發文順序連續編排。比如,我國國務院的命令、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就是采用“第l號”、“第2號”這種連續編排的方法。會展組織集體通過的很多文件都可以采用這種方法。
2.編會議文件序號。會議活動中審議性、交流性文案都可以按一定方法編排序號。審議性文案按審議的先后順序編號,交流性文案按大會發言的先后順序或重要程度編號。比如,“l號議案”、“2號議案”,“××會議文件之一”、“××會議文件之二”。
3.編期號。工作簡報、會議簡報、展覽簡報、會刊等內部性刊物要編期號。比如“第l期”、“第2期”。
編號工作必須在復核之后、繕印之前。過早編號會因領導人的否決而導致空號,或者由于文件涉及問題復雜需要反復研究而拖延發文導致編號次序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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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