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會議是指由某個團體或組織自愿發起、自由參與的會議。旨在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聯系與溝通,相互學習借鑒經驗,研究探索新經驗、新方法。
聯席會議是指由某個團體或組織自愿發起、自由參與的會議。旨在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聯系與溝通,相互學習借鑒經驗,研究探索新經驗、新方法。例如“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不隸屬任何部門,不是社會團體,也不是組織機構,而是城管(執法)局長自愿發起、自由參與的會議交流機制,于2007年9月21日在江蘇淮安由中國近百位城管(執法)局長自愿發起創立,旨在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各城市之間聯系與溝通,相互學習借鑒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經驗,研究探索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的新經驗、新方法,不斷推進城管執法事業的健康發展。自愿參與的會議理事單位不需要交納費用。每年一次年會,輪流舉辦。也可圍繞某項工作舉辦專題會議,還可舉辦分省、分區域、分類別的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會議期間,一切事務由會議承辦單位負責;休會期間,委托北京中城國建咨詢有限公司為會議成員單位提供專業服務。會議成員單位集體作為香港中國城市國際協會會員(享受免交會員費待遇),以便更好學習世界各地城市管理經驗。
派出檢察機構與監管場所聯席會議的形式主要以會議形式為主。但這種會議的具體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從參加聯席會議的主體分,可分為多方聯席會議、雙方聯席會議;從召開會議的形式分:可分為總結式聯席會議、討論式聯席會議、大會發言式聯席會議、現場辦公式聯席會議、電視電話式聯席會議;從參加人員的成份分,可分為首腦級聯席會議、職能部門聯席會議;從要解決的問題性質上分,可分為解決工作方法聯席會議、建立長效機制聯席會議;從會議內容上分,可分為全面工作聯席會議、階段性工作聯席會議、專項工作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的議事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文件或會議精神;溝通、通報重大情況;協調解決罪犯考核獎懲、提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等有關問題;分析監管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保證公正執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的改造教育情況,研究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決議的情況;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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