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中國貿易報》刊發了題為《會議業需要標準嗎?》一文,在微信朋友圈里被頻繁轉發,并引發了不少爭議。
《會議業需要標準嗎?》一文提出,會議業難以制定統一的行業規范,因其數量太多,入口不但多且極為分散,要求更是五花八門,因此統一服務標準幾乎是不可能的,國際上也沒有類似的會議業服務標準。
很多時候,業內易將標準和標準化混淆。在此,不妨解讀一下標準和標準化。不可否認,要解釋清楚什么是標準、什么是標準化是相當費勁的一件事情。
而顯然,上述引發爭議的主體是標準,而不是標準化。
標準與標準化的不同
標準是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標準化則是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現實的問題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條款的活動。簡單來講,上述活動主要是包括編制、發布及實施標準的過程,標準化的主要作用在于為了其預期目的改進產品、過程和服務的適用性,防止貿易壁壘,并促進技術合作。同樣,這個定義也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ISO/IEC導則2:1996》對標準化的定義。
對于服務標準化,酒店及其他服務業都熟悉SOP(Stand Operation Procedure),意為“標準作業程序”,其中有一個“最優化”概念。也就是說,這個程序一定是經過不斷實踐總結出來的,在當前條件下可以實現的最優化的操作程序設計,即盡可能把相關操作步驟進行細化、量化和優化,同時被業內理解、接受。
會議業為何需要標準
“最優化”的操作程序設計,就是業界協商一致后愿意共同使用的程序,因為可以“獲得最佳秩序”。
對于會議業而言,標準首先解決了統計的依據問題。如此一來,哪類會議為國際會議?哪類會議為非國際會議?多少人以上規模的會議為大型會議?上述統計均需依據,會議業標準經“協商一致”確定下來,業內可“共同使用”、“重復使用”,可在會議業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
會議數量多,難以對此精確計算,是不爭事實,但可以統計。而且正因為多,才更需要統計,否則如何得知其大概呢?但統計需要被普遍接受的依據,這個依據就是標準。
除非是依靠計算機的全天候自動監測和自動計算,否則得不到精確的會議數字。所以,目前絕大多數的統計都叫統計調查。統計調查按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為統計報表和專門調查。統計報表由地方統計局下發并統計,具有強制性。專門調查是為了了解和研究某項問題而專門組織的調查,這種調查多數情況下都是一次性調查,它包括普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等幾種方式,像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就屬于專門調查。
如果按調查對象包括的范圍分類,統計調查分為全面調查和非全面調查兩種。全面調查成本過高,在會議業難以實施。適用于會議業的應該是非全面調查,包括重點調查、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非全面調查無法直接取得調查對象的全部基本情況,但大多可以據以推斷出研究對象的總量指標。
無論是商務部對全國會展業的統計還是北京市統計局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統計都屬于重點調查或典型調查,據此科學推斷全國和北京市的會展業總量指標。會議入口多、出口分散,這給統計調查帶來了難度,全面調查無法實施,但如果都能嚴格依照會議業標準進行統計調查(比如說進行重點調查和典型調查),那我們看到的將是嚴謹科學、可信完整的會議業全貌。
制定會議服務標準的必要性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制定會議服務標準有其必要性。還是回到標準的定義上來,標準的內容是“科學技術成果和生產經驗的總結”,而且是經過協商一致的,業內認可并愿意共同使用的。誠然,會議服務標準無法囊括會議的策劃籌備、組織實施、會后總結等所有環節的全部服務細節。實際上,一個標準不可能也不會覆蓋所有內容和程序。任何標準都是各方折中后達成的一致意見,這也是為何標準總是有意無意地避開爭議最大的部分,且用詞都很精煉,否則無法達成一致。
會議分類問題被《會議分類和術語》國家標準解決了。按主辦機構(即法人)分,會議分政府會議、企業會議、事業單位會議和社團會議四種。因為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分四種,所以新出現的民辦非企業、外國商會、基金會和國際組織就無法歸類了,這再一次說明標準的制定有它的局限性。但不應該因為標準的局限性就放棄對會議業標準和會議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因為任何公認機構批準的標準都是規范性文件,它能幫助企業和從業人員“獲得最佳秩序”。
實事求是地講,制定會議標準很難。制定會議標準的人和機構一開始都是滿懷激情,恨不得做出一個百科全書式的覆蓋全部重點的具里程碑意義的文件,經過調研、訪談、論證、研究,每一次論證結果都會受到各種質疑,再反復地修改,不斷地妥協,最后采取的都是折中的方式,結果條目越來越少、用詞越來越少,這就是“協商一致”的結果。
會議服務規范針對的是重復性的會議服務,那就有必要為這個服務程序制定標準。
資料整理:杭州伍方會議服務有限公司